责任内阁制概述:责任内阁制的特点有哪些?如何评价责任内阁制?本文这就为你讲解责任内阁制概述责任内阁制,又称“议会内阁制”。是指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管理的政权的组织形式。18世纪初始于英国,由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演进而来。
内阁制与议会制相适应。实施内阁制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牵头构成,对议会负责管理并不受议会监督。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需总请辞,或呈交国家元首命令退出议会,举办会期,以要求原内阁的应否。
有的国家,虽称之为政府为内阁,但政府并不对议会负责管理而由君主或总统必要操控,这不是内阁制,而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或总统制。责任内阁制的特点有哪些?一、内阁制内阁总理或副首相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而非对总统负责管理;国务员不受参议院罢免后,临时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驳回一次;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表示同意,可以上诉;总统施行命令需由内阁总理签订才能生效。内阁既参予法律,又负责管理行政,实际掌控着下院法律程序,掌控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告提早议会选举权等,实质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纵着立法权。二、内阁首脑内阁首脑享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控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控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低领导人(享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人权,政策决策权)。
内阁大臣与副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副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副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三、成员来源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构成的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议会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兼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似的议员中挑选出,或由参与内阁的各党派协商分配名额产生,然后呈交国家元首任命。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管理,实质上对议会负责管理。四、元首权力国家元首不论是世袭君主或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统,不承担实际政治责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与不道德皆由内阁负责管理,元首只是名义上的国家领袖。
元首对议会负责管理,代表国家继续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国家实际权力在内阁,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向议会负责管理。国家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公布文告都必需由内阁首脑或有关阁员签订。
内阁向议会负责管理,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拒绝接受监督。如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只有向国家元首明确提出总请辞,由国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脑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阁建议国家元首退出议会,新的展开议会议会选举,然后,根据议会选举结果的组织内阁。内阁掌理国家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管理制订和继续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根本性方针与政策。
如何评价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掌理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管理的一种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由于内阁制政府具备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议会内阁制。责任内阁制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不受议会的镇抚,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管理。
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抗衡(checkandbalances)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responsiblegovernment)对议会负责管理,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管理,内阁整体需对议会负责管理。如果议会对某位阁员或整体内阁不信任,个别阁员或整体内阁之后必须请辞报以负责管理。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正处于内阁制发展的较高级阶段。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构成并对议会负责管理的宪政制度。
实施责任内阁制的国家有哪些?由于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管理为特征,故亦称作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归属于这类政体的国家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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