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党委学工部官方网站图片 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官网7月17日发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与纳××留校察看处分的要求》:纳××,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湖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生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闻(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起诉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置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要求,给与纳××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要求做出之日起计算出来,届满可以申请人中止。
浙江大学在上述要求中回应:该生子对本处分要求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受理处置委员会明确提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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